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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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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子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趙子真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罪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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