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子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子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子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藥事法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所示各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6年3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詹子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3日 108年8月3日 108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10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3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判決日 期 109年6月30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744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10月7日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8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0號 (續上頁)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中旬 108年7月27日 109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判決日 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1號 (續上頁)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判決日 期 110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2651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