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19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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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盟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盟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盟傑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2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高盟傑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12月30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1日21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中分高刑禮111聲196字第717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83、85至86頁)。

㈢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依比例及公平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4249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6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7日 108年5月1日晚上11時1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8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2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5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24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 108年度簡字第1463號 判 決 日 期 108/07/16 108/08/30 108/11/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24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 108年度簡字第14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14 108/10/24 108/1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2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35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18號 (編號1至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受刑人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4日 107年12月20日至108年1月19日 108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06、1783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續字第1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7140號 109年度簡字第18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判 決 日 期 108/12/17 109/04/16 110/04/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7140號 109年度簡字第18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2/03 109/05/26 110/11/11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2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827號 (編號1至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受刑人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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