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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軒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國軒(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5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次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再與1次侮辱公務員罪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黃國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0日21時13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9.09.01 109.10.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17、3491號、109年度偵字第3843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17、3491號、109年度偵字第384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1182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232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232號 判 決日 期 110.06.03 110.06.24 110.06.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1182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232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2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13 110.07.26 110.07.2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3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23號 (編號2至4部分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侮辱公務員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9.01 110年1月18日17時22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05.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17、3491號、109年度偵字第3843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60、207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60、20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232號 110年度簡字第919號 110年度簡字第919號 判 決日 期 110.06.24 110.09.24 110.09.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 232號 110年度簡字第919號 110年度簡字第9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26 110.12.06 110.12.0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23號 (編號2至4部分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號 (編號5至6部分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8.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87號 判 決日 期 110.10.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1.0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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