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208,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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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右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附表編號1至10共31罪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均為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2月間某日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所犯,詐欺取財之犯罪日期介於106年12月20日至107年1月7日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27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編號9至10所示4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及法院未曾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或對於前、後定應執行刑之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致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7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6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6罪)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12月30日 ②107年1月4日 ③106年12月20日 ④106年12月20日 ⑤106年9月20日 ⑥106年11月10日 ⑦106年10月19日 ①106年12月30日 ②107年1月4日 ③106年10月18日 ④106年11月10日 ⑤106年10月21日 ⑥106年10月21日 ①107年1月7日 ②106年12月22日 ③107年1月3日 ④106年10月18日 ⑤106年10月24日 ⑥106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3號(併同署110年度執字第14236號;
編號1至8共27罪定刑7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2罪) 指揮犯罪組織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3罪)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月22日止 ②106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 106年12月間某日加入詐欺集團,並參與首次於106年12月20日向被害人詐欺取財犯行 ①106年12月22日 ②106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 ③106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
2.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記載為「106/12/20」,應予更正。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0日 106年10月10日 ①106年12月24日 ②106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109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2號(併同署109年度執字第13088號;
編號9至10共4罪定刑2年2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罪)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均106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9之「備註」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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