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209,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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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6日執行筆錄及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希望定刑於有期徒刑5年內之刑度(見本院卷第13頁),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及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2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而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7(共5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

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1中分高刑盈111聲209字第784號函、送達證書、送達證書、收狀資料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1至117頁)。

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 至7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取財犯罪(分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幫助犯詐欺取財),犯罪時間集中於106年11月至12月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4日(3次)、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0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0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04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099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099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099號 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9 日 107 年8 月9 日 107 年8 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4115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4115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41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 年10月17日 107 年10月17日 107 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702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702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702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69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1月21日、 106 年12月16日 106年11月12日(3次)、 106年11月16日(3次)、 106年11月20日(4次)、 106年11月22日(4次)、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1707、2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0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02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08 年2 月12日 108 年3 月19日 108 年3 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 年3 月8 日 108 年4 月12日 108 年4 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85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85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69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3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6038、9986號、 107年度少連偵字 第130、162號、 108年度偵緝字 第2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1527號 判決日期 110 年10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15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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