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384,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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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宸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宸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朱宸緯(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已向本院表明無意見,有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見本院卷第119至120頁)在卷可參。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犯各罪之罪質為業務或普通侵占,至如附表編號4至8所犯則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罪,考量上開各相近或相同罪質之犯罪期間密接程度之非難重覆可責性,又如附表編號2、3及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前曾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2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兼為衡酌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8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朱宸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業務侵佔 普通侵佔 業務侵佔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01-107/08/10 107年10月間某日 107年12月至108年2月底期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45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88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8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109年度簡字第1776號 109年度簡字第1776號 判 決 日 期 108/11/07 109/11/19 109/11/19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109年度簡字第1776號 109年度簡字第17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10 110/01/05(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01/04) 110/01/05(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緩字第153號(緩刑2年業經撤銷確定)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62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易科罰金執畢) 附表:受刑人朱宸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4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間至7月間、108年5間至6月間 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28日 1、108年5月間至7月間 2、108年7月間 3、108年5月間至7月間某日 4、108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偵字第7057號、109偵字第769號 苗栗地檢108偵字第7057號、109偵字第769號 苗栗地檢108偵字第7057號、109偵字第7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89號 判 決 日 期 110/04/13 110/04/13 110/04/13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3 110/09/23 110/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編號4-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附表:受刑人朱宸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1次) 犯 罪 日 期 1、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9日 2、108年6月19日-108年6月21日 108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偵字第7057號、109偵字第769號 苗栗地檢108偵字第7057號、109偵字第7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89號 判 決 日 期 110/04/13 110/04/13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3 110/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編號4-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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