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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車忠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車忠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車忠達(下稱受刑人)因贓物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民國111年1月5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參酌檢察官意見書、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有其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4至13部分,犯罪時間為107年7月間,犯罪態樣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所為均係擔任車手或駕車搭載車手提領贓款,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
編號14至22部分,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19日至同年12月25日間,犯罪態樣均為收受贓物罪、一般洗錢罪,多次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均較高;
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編號2所示之持有改造手槍罪、附表編號3所示殺人未遂罪,與上開加重詐欺罪、收受贓物罪、一般洗錢罪所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犯罪情節等尚非相同,具獨立性,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編號2至3所示2罪,前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附表編號6至7所示2罪,前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附表編號8至10所示3罪,前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附表編號14至22所示20罪,前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復參諸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分別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各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車忠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持有改造手槍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2日 106年7月初某日至同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1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1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18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68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判決 日期 108年7月25日 108年7月25日 108年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6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439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398號 確定 日期 108年7月25日 109年4月23日 109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157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0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09號 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初某日至同年月23日 107年7月9日至同年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703號等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703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字第1635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57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25日 109年7月9日 110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469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 確定 日期 108年9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110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備 註 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84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56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5號 編號6、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3日至同年月26日 107年7月3日至同年月5日 107年7月4日至同年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字第1635號等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670號等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670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5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5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59號 編號6、7曾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8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9日至同年月11日 107年7月18日 107年7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670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574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7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108年度訴字第82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30日 109年7月28日 108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108年度訴字第82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日 109年9月8日 108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59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26號(中檢109執助2216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18(中檢108執助2247號) 編號8至10曾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贓物 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4罪) 有期徒刑7月 (3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0日 ①106年4月19日 ②106年5月1日 ③106年5月13日 ④106年6月20日 ①106年4月22日 ②106年5月28日 ③106年6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884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月31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4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確定 日期 109年4月13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689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2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27號 編號14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3罪) 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2罪)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7月5日 ②106年7月19日 ③106年10月2日 ①106年7月30日 ②106年8月24日 ①106年7月31日 ②106年8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272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2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27號 編號14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2罪)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30日 ①106年9月6日 ②106年10月9日 106年9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272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2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27號 編號14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編 號 22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9月22日 ②106年12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5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66、66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666、66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2727號 編號14至22曾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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