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387,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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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益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益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益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裁判確定時點之認定,於案件經法院裁判後,當事人未表示不服,或已逾上訴期間者,自應以該判決上訴期間屆滿時即生確定力,亦全案已告確定(最高法院110年台非字第1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於同年3月2日屆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因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縱被告嗣後提起上訴,而經該院以上訴逾期裁定駁回,亦不影響該罪已於被告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之事實,本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就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以上開上訴駁回之裁定抗告期間屆滿日為該罪確定日期,容有未合,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㈡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有前開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考,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業經定執行刑即1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6 月(計算式=1年10月+3年8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劉益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加重詐欺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02/12~109/02/13 109/03/12~109/03/15 109/02/19~109/0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89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9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26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 第182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807號 判決日 期 110/01/27 110/02/18 110/08/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 第182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416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8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3/02 (聲請書誤載為 110/04/26) 110/07/14 110/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617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046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31號 1.編號1至編號2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4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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