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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權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權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權中(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桃園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1年1月14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9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其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藥事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7日 106年11月7日至 107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0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2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6月17日 110年9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2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7月22日 110年10月2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6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829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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