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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子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子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張子平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本案聲請為無意見,及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均為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均密集於108年11月間為之,另受刑人目前32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張子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2日至23日 均108年11月25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43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29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30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0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43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29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130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 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 109年訴字第263、343、40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0月1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01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01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受刑人張子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11月25日,2次 ②108年11月23日,1次 均於108年11月24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6號等、109 年度偵字第1321號等、109 年度偵字第2247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71號、109年度偵字第2022、3164、4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金上訴字第2779、2781號 110年金上訴字第495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台上字第4721號 110年台上字第616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8月26日 110年12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5號 (3次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3號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受刑人張子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密集於108年11月24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71號、109年度偵字第2022、3164、4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金上訴字第495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台上字第616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12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3號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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