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秀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秀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受刑人許秀如(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審酌受刑人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訊問時稱:希望定輕一點等語(見本院卷第213至214頁),復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附表編號3、4係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犯販賣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如附表所示各罪對於法益危害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稱其已另具狀聲請檢察官就其另所犯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因另案裁判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自無從逾越聲請範圍逕予裁定,併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許秀如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1月 (3罪) 犯罪日期 106.10.15 106.10.16 106.10.17 106.11.21 106.11.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241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2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 107年度簡字第10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54號 判決 日期 107.07.31 107.12.28 109.04.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 107年度簡字第106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08.15 108.02.11 110.12.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2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至4前經中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106.10.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2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54號 判決 日期 109.04.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2.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3至4前經中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