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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勝興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刑期合計變更為有期徒刑5年10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4343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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