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474,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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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奇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奇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奇駿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其另於假釋前犯違反森林法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並定應執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刑期合計變更為有期徒刑4年5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4341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0、1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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