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48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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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李世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確定在案。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上開各罪分別係於民國109年3月、同年7月間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計4罪,具較高之非難可責重複性,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前已曾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確定,復衡酌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及受刑人向本院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其中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年3月以下部分,本院慮及受刑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增進流通毒品管道,對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程度等情,認稍有過輕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李世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3.12 109.03.15 109.07.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01、7802、8180、818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01、7802、8180、818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01、7802、8180、818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判 決 日 期 110/01/27 110/01/27 110/01/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1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1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19 110/08/19 110/08/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1501號 (編號1-3定應執行5年;
110年度執更字第1312號) 附表:受刑人李世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07.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01、7802、8180、818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 判 決 日 期 110/12/01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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