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49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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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賴若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僅由被告賴若妡之選任辯護人吳建寰律師用印,被告並未簽名或蓋章,應係由該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若妡與告訴人溫源貴一家感情融洽,並無與同案被告彭千瑋共犯殺人未遂、放火或預備殺人等罪之動機,亦未參與本案犯行,難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本案相關證人均已訊問完畢,亦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該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故如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非不得羈押之。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行該條犯罪之虞。

四、經查: ㈠被告賴若妡因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各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暨有反覆實施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被告賴若妡涉殺人未遂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等,業經相關證人證述在卷,並有相關證物扣案可稽,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1年6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在案,足徵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又所犯殺人未遂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者經法院宣告重刑後,其為規避刑罰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

本案被告既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自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於短短1個月內,即2次放火燃燒告訴人住宅,可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放火犯罪之虞。

考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堪認被告確有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又審酌一切客觀情狀,為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並衡諸被告人身自由及所涉犯嫌對於社會之危害性與國家刑罰權遂行等公益考量,認目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其羈押之必要性尚不能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等方式加以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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