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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晉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晉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晉鑑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5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期前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確定。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2月1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6585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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