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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麗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麗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麗娟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可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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