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林淑薇
錢彥融
黃怡嘉
陳嵐均
陳婷柔
鍾錦織
鄭麗娟
王怡晴
施家榛
李湘婷
蕭郁書
李靜瑜
吳靜慧
歐純米
陳瑞霖
桑秀蘭
粘鈺雀
劉盈纖
呂筱婷
張惠茹
張祐瑞
陳惠敏
林盈蓁
王曉慧
趙慧淑
彭承泰
兼 上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若婕
第一頁
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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