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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子茗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度金訴字第465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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