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來電表示因肺積水住院,致未能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之審判期日到庭,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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