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附民上,311,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秀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琬惠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甲女(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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