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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黃永泰
被 上訴 人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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