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易,531,2024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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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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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陳靖琳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5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5款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游仕傑(以下稱被告)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詐欺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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