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易,56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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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啓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51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56號),112年4月21日送達被告後,被告不服,於112年5月9日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112年5月11日)期滿後二十日內(被告112年5月21日出所,故加計在途期間3天)即112年6月3日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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