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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鈞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94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詹鈞瑋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唯以原審法院已予採擷之證據及論斷理由,重為相異之推論,而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行,尚難遽採,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提起上訴,檢察官吳義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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