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更一,47,2024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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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維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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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林香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維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維揚(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執行羈押3月,另經裁定自112年11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2年1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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