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詺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97條第1項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以強暴、拘禁、監控方式,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2年7月20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