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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書賢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書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李書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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