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訴,1728,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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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AI VAN LONG (中文譯名:梅文龍)




選任辯護人 鄭聿珊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INH XUAN PHUC (中文譯名:丁春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I VAN LONG、DINH XUAN PHUC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AI VAN LONG、DINH XUAN PHUC(以下稱被告2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4、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疑重大,其2人均為逾期居留之越南籍移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至112年9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業經其2人坦認不諱,並有相關證據扣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又其等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8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審酌其2人均為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是本院訊問後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26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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