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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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柏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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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2號、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上訴人於113年4月1日具狀提出診斷證明書表示他於113年3月27日就醫致未到庭,請求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爰命上訴人李柏靚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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