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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UMADI(中文譯名:蘇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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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羈押及自113年1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SUMADI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112年10月19日至113年1月18日),及第一次延長羈押(113年1月19日至113年3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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