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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易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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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易澄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易澄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113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3年3月25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2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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