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訴,2779,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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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鈺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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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50、41379、44616、47241、51767、51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撤銷。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附表三編號2、3)駁回。

事 實

一、丙○○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則皆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亦可知悉毒品錠劑、毒品咖啡包可由自己或他人任意添加種類、數量不詳之毒品成分混合而成,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前某日,先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後,自行分裝為共33包(起訴書誤載為22包,本件共扣得40包白色結晶,經送驗結果為共33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一所載);

附表一編號39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藍色錠劑2顆;

附表一編號40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褐色錠劑1顆;

附表一編號34至36所示含有「男人圖樣」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9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第三級毒品成分)、「卡通圖樣」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成分)、「D&G圖樣」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第三級毒品成分);

附表一編號37至38、41至42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毒軟糖2包、殘渣袋2包等毒品,復持附表一編號61所示之藍色小米行動電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芒果(泰文)」對外供買方洽詢所需數量與價格,以此方式著手販賣行為。

惟因員警於111年7月12日上午10時1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之3丙○○當時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編號1至42所示之上開毒品,及編號43至64所示之物品,致丙○○未及將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該等毒品售出而未遂,始查獲上情。

二、丙○○與邱顯輝、乙○○(邱顯輝業經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經原審有罪判決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28日晚間10時04分許,由乙○○持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IPhone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與葉家洋(暱稱「Yang」)聯繫,因葉家洋表示有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半台之需求,惟乙○○所有之毒品數量不足,故將上情轉達予邱顯輝,邱顯輝獲悉後,隨即向其男友丙○○詢問,丙○○遂將半台之甲基安非他命提供予邱顯輝販售。

嗣於翌日(即29日)上午7時許,邱顯輝先以LINE告知乙○○其申設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葉家洋匯款,待葉家洋依乙○○指示,於同日上午7時25分許,將購毒價金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匯款至邱顯輝上開帳戶後,邱顯輝旋即於同日上午11時許,透過空軍一號貨運,將甲基安非他命3包(其中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乙○○此次可賺得之報酬)寄送至臺中市之空軍一號貨運處,空軍一號再派遣司機將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裹轉送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葉家洋之住處而完成交易,丙○○、邱顯輝、乙○○即以上開方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葉家洋,後丙○○再持邱顯輝之提款卡,領取上開購毒價金3萬2,000元。

嗣員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邱顯輝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

員警另於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15分,前往乙○○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8至23所示之物品,因而查獲上情。

三、丙○○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壽司郎桃園國際店,以5萬3,000元之價格,約定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台予邱顯輝,並當場向邱顯輝收取現金3萬元,邱顯輝復於同日晚間7時4分、5分許,委託其友人分別轉帳2萬元、7,000元至丙○○申設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丙○○乃於翌日(即21日)下午6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肯德基中壢環中東二店內,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台予邱顯輝而完成交易,惟因邱顯輝查詢確認其友人多匯款4,000元予丙○○後,丙○○遂於同日下午4時許,將4,000元匯回其上揭郵局帳戶內。

嗣員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拘提丙○○到案,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之物品,因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用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丙○○犯罪事實所憑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未據當事人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之作成或取得,無違法或不當,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作為證據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為認罪之陳述(原審卷二第109頁,本院卷二第66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邱顯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偵一卷第35至42、143至14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年7月13日偵查報告(偵一卷第5至7、15頁)、查扣帳冊內頁影本(偵一卷第95至103頁)、被告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Wilson」、「阿凱哥哥」、「ChWe」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偵一卷第105至10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8張(偵一卷第225、231至2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2張(偵一卷第237、253頁)、扣押物品清單(原審一卷第89、111、19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原審一卷第199至21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證物室贓證物暫存登記簿影本(原審一卷第213至21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41號鑑驗書、111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42號鑑驗書(偵一卷第173至179、181至18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39號鑑驗書(偵一卷第195至201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為認罪之陳述(原審卷二第109頁,本院卷二第66頁),並經共同被告邱顯輝、乙○○迭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他卷第189至195、249至250頁,偵二卷第89至90頁,偵三卷第25至30頁,原審一卷第161至162、309、354頁,原審卷二第105頁)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葉家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八卷第21至23頁,他卷第183至188頁,偵六卷第193至197頁)、證人即共同被告乙○○、邱顯輝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1頁,偵二卷第91至94頁)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111年10月14日職務報告(他卷第1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他卷第173至174頁)、共同被告乙○○與葉家洋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他卷第205至209頁)、共同被告乙○○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蒐證照片(他卷第211至21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5日儲字第1110289110號函所附之被告邱顯輝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金融卡變更資料(偵二卷第55至58頁)、被告丙○○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0分自動櫃員機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二卷第59頁)、原審111年聲搜字第1636號搜索票(偵三卷第5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三卷第55至61頁)、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偵三卷第63至69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偵三卷第77至83頁)、原審111年聲搜字第1478號搜索票(偵五卷第3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五卷第39至45頁)、貨運送貨單(偵六卷第125頁)、被告邱顯輝販賣毒品身分比對照片4張(偵六卷第12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036號、111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037號鑑驗書(偵六卷第153至15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偵六卷第213、219至225頁)、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7張(偵八卷第45至51頁)、扣押物品清單(原審一卷第93、107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為認罪之陳述(原審卷二第109頁,本院卷二第66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邱顯輝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他卷第189至195頁,偵二卷第91至9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3至39頁)、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張(偵二卷第41至45頁)、被告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邱顯輝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5張(偵二卷第47至49頁)、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偵二卷第51至54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丙○○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五卷第79至8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045號、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046號鑑驗書(偵五卷第103至104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047號、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048號鑑驗書(偵五卷第105至10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10張(偵五卷第135、141至14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2張(偵五卷第147頁、第154頁)、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7張(偵八卷第45至51頁)、扣押物品清單(原審一卷第97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㈣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

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而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

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

經查,本件被告丙○○與共同被告邱顯輝、乙○○前揭所為毒品交易過程,均係以有償方式為之,或於購毒者詢價時回覆銷售價格,或依約向購毒者收取購毒之價金,抑或可獲取免費之毒品施用,且如其等未於買賣過程中賺取任何利潤,實無必要花費勞力、時間等成本,並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交付毒品,兼以共同被告邱顯輝陳稱:販賣毒品給葉家洋可獲利1萬元等語(原審一卷第163頁),被告乙○○則陳稱:我居中聯繫葉家洋購買毒品,邱顯輝有給我1克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報酬等語(原審一卷第145頁),堪認其等乃係販售毒品賺取差價,或以量差作為販賣毒品獲利之方式,而皆具營利意圖無疑。

㈤行為人意圖營利,因買主之要約而購入毒品,就其前後整體行為以觀,已與可得特定之買方磋商,為與該買方締約而購入毒品行為,已對販賣毒品罪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與銷售毒品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已達販賣毒品罪之著手階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意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判決參照)。

又行為人意圖營利而取得(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認知係為銷售營利,客觀上並有取得(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現。

此之對外銷售,自買賣毒品之二面關係以觀,須藉由如通訊設備或親洽面談與買方聯繫交易,方能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以實現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買方銷售,而開始實行足以與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達著手販賣階段,縱尚未售出或因故未能售出,仍屬販賣未遂;

然行為人意圖營利而取得(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丙○○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藍色錠劑、褐色錠劑、「男人圖樣」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卡通圖樣」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D&G圖樣」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毒軟糖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殘渣袋2包等毒品後,業已藉由LINE對外供買家聯繫,待暱稱「Wilson」、「阿凱哥哥」、「ChWe」等人詢價後,再行回報價格或商議購買毒品事宜,被告丙○○甚且向「ChWe」表示最近毒品品質尚佳,此有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為憑(偵一卷第105至106頁),另有被告所使用記載歷次毒品交易對象、數量、所得等事項之記帳本影本附卷足證(偵一卷第97至103頁),堪認被告丙○○顯有對外行銷、散布販賣毒品訊息,或尋找購毒者之情形,核屬著手販賣毒品之行為無訛,然其因遭員警及時查獲未及出售,而止於未遂之階段,是被告丙○○犯罪事實一部分,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前揭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增訂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於同年7月15日施行。

該新增規定,將混合毒品行為依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加重處罰,主要係以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故予加重其刑。

顯然立法者認為在行為人混合多種毒品而成新興毒品之情形時,由於產生之新興毒品效用更強或更便於施用(如以錠劑或咖啡包等),施用者往往在無知情況下濫行使用,更易造成毒品之擴散,並增加使用者之危險性,故應針對此等混合型態之新興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加重刑責,以遏止混合型新興毒品之氾濫(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41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於立法理由中已敘明:「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

……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語,可知立法者係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予以結合成另一獨立犯罪類型,以與單一種類毒品之犯罪類型區別,並予以加重其刑,屬「刑法分則之加重」。

本案被告丙○○販售如附表一編號34、36所示「男人圖樣」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D&G圖樣」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編號39所示藍色錠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編號40所示褐色錠劑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等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40號鑑驗書存卷可憑(偵一卷第202至205頁),堪認係同一包裝或同一毒品內摻雜調合有2種以上之毒品,且無從區分,自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相合。

㈡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9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嫌,容有誤會,已如前述,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當庭告知被告丙○○變更後之罪名(原審一卷第504頁,原審卷二第81頁,本院卷二第25、26頁),並給予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辨明之機會,無礙被告丙○○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

㈢被告丙○○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毒軟糖、殘渣袋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34至36、39至40所示毒品咖啡包,及藍色、褐色錠劑,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總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詳如附表一相應編號所載),此部分持有行為不構成犯罪,即無高、低度吸收問題,併予說明。

㈣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為據,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正犯;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而其行為已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仍為正犯;

僅於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且其行為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始為幫助犯。

於販賣毒品場合,關於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價金等,均為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販賣毒品,客觀上為他人分擔送貨、收款等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行為,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無論是否基於幫助販賣之意思,均應論以販賣毒品之共同正犯,而非僅係販賣毒品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9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丙○○與邱顯輝、乙○○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葉家洋部分(犯罪事實二),此次供販賣半台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係由被告丙○○將半台之甲基安非他命提供予共同被告邱顯輝販售,購毒者葉家洋依指示支付購毒價金3萬2,000元及毒品以包裹貨運方式交付而完成毒品交易後,被告丙○○再持共同被告邱顯輝之提款卡領取上開購毒價金3萬2,000元,核其所為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論以販賣毒品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從而,被告丙○○與邱顯輝、乙○○就犯罪事實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斷。

㈥被告丙○○就前開所犯3罪(犯罪事實一、二、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其販賣之毒品混合2種以上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就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予以加重其刑。

⒉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業已著手於販賣毒品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丙○○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犯罪事實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三),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陳述,已如前述。

查本案係因於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時、地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大量甲基安非他命等物品,檢警先以持有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調查(偵一卷第19至25、27至29、153至155頁),嗣後偵查程序則主要以被告丙○○與邱顯輝、乙○○如犯罪事實二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葉家洋及被告丙○○如犯罪事實三所示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邱顯輝之罪嫌,加以調查訊問及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偵二卷第15至20、99至101頁,原審聲羈474號卷第5至9、11至19頁)。

依卷內資料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均未告以被告丙○○持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毒品,另涉犯販賣第二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名,於偵查中聲請羈押時,強制處分法官亦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僅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之罪嫌加以訊問,是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雖僅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然偵查中因司法警察、檢察官未明確告以此部分犯行另涉犯此罪嫌,致被告丙○○無機會就此部分犯行有自白之機會,應從寬認被告丙○○已自白犯罪事實一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參照);

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部分,自始於警詢、偵訊及羈押訊問時均否認犯行,尚不符上開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刑條件,此2罪(犯罪事實二、三)即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被告提供其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而據以開始偵查(或調查),並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言,亦即兼備「供出毒品來源」與「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兩項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參照)。

被告丙○○經查獲後,雖曾於警詢供稱其毒品來源為LINE暱稱「李思寧」之人(偵二卷第17頁),然查本件並無因被告丙○○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有臺中地檢署112年6月6日中檢介道111偵41379字第11290623610號函(原審卷二第5頁)、112年11月15日中檢介道111偵41379字第11291314250號函(本院卷一第177頁)附卷可稽,就其所犯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犯行,皆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丙○○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而為犯罪事實二、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自始於警詢、偵訊及羈押訊問時均否認犯行,固誠有不該,應予非難,然考量其終能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己過,非無悔意,復衡以被告丙○○前未有販賣、轉讓毒品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尚可,酌以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示2次犯行之販毒金額非甚鉅,暨其於原審審理中自陳為爭鮮壽司店之員工(原審卷二第106頁),尚非遊手好閒、不務正業,而長期依賴販售毒品維生之極惡之人,綜核各情,堪認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縱科以最低之法定刑度,仍屬過苛,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堪憫恕,爰就被告丙○○上述犯罪事實二、三所示2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至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已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等規定遞減輕其刑,可量處之最低度刑已大幅降低,尚無情輕法重之憾,故犯罪事實一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予說明。

⒍被告丙○○就上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無期徒刑部分遞減之)。

㈧上訴駁回(附表三編號2、3)部分:原審判決就被告丙○○犯罪事實二、三所示2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原判決第20、21頁理由欄三、㈨),依序處有期徒刑5年3月(附表三編號2);

5年2月(附表三編號3),並就此部分犯罪相關扣案物諭知沒收銷燬及未扣案犯罪所罪諭知沒收追徵。

復說明俟被告丙○○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丙○○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不予定應執行刑等旨。

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部分,被告丙○○上訴狀載否認(共同)販賣犯行,然與前列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客觀事證不合,且嗣於本院審理中均已認罪如前述,所為抗辯自無可採。

而原審判決已審酌此部分犯罪之一切情狀,量刑妥適,被告丙○○另請求從輕量刑,亦無可採,應予以駁回。

㈨撤銷改判(附表一編號1)部分:原審判決就被告犯罪事實一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雖僅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然偵查中因司法警察、檢察官未明確告以此部分犯行另涉犯此罪嫌,致被告丙○○無機會就此部分犯行有自白之機會,應從寬認被告丙○○已自白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原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容有未合。

被告丙○○就此部分請求適用自白減刑規定遞減輕其刑,尚非無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撤銷,並以被告丙○○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此部分犯罪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改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3、37至42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或混和第二、三級毒品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41號鑑驗書、111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39號鑑驗書可稽(偵一卷第173至179、195至201頁),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內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難以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至36所示之物,屬第三級毒品或混和第三級毒品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39號鑑驗書可稽(偵一卷第195至201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5、58、59、61所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供犯罪事實一分裝毒品、記載帳目、聯繫購毒者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原審卷一第16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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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原編號 1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8.44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6161公克 驗餘數量:17.584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 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3.7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2.8996公克 驗餘數量:12.328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4 3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2.3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670公克 驗餘數量:1.738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5 4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4.16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8738公克 驗餘數量:1.835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6 5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4.95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249公克 驗餘數量:3.708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7 6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76公克) 1包 (含2包檢體)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9550公克 驗餘數量:0.9290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②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0235公克 驗餘數量:1.009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8 7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52公克) 1包 (含2包檢體)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9459公克 驗餘數量:0.898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hie) ②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9704公克 驗餘數量:0.932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jaine) 編號9 8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34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110T739 (編號1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0547公克 驗餘數量:1.033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0 9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28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l)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9830公克 驗餘數量:0,953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1 10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30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9914公克 驗餘敷量:0.967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niphetamine) 編號12 11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8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8614公克 驗餘數量:0.835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3 1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2.04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157公克 驗餘數量:1,293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4 13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8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333公克 驗餘數量:0.415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5 14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2.00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4476公克 驗餘數量:1.422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6 15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67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444公克 驗餘數量:0.430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7 16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54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334公克 驗餘數量:0.216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8 17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7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918公克 驗餘數量:0.371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19 18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3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0) 檢品外觀:黃色晶體 送驗數量:0.1233公克 驗餘數量:0.190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0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扣案物編號20) 檢品外觀:黃色晶體 送驗數薰:0.123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O.G90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0.1233公克,純度71.1%,純質淨重0.0877公克 19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1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603公克 驗餘數量:0.142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1 20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803公克 驗餘數量:0.163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2 21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701公克 驗餘數量:0.151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3 2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1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734公克 驗餘數量:0.160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4 23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6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897公克 驗餘數量:0.169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5 24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3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646公克 驗餘數量:0.005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6 25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1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781公克 驗餘數量:0.174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7 26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3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916公克 驗餘數量:0.188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28 27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9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073公克 驗餘數量:0.011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33 28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8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3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489公克 驗餘數量:0.045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34 29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5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247公克 驗餘數量:0.022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niphetamine) 編號36 30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5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272公克 驗餘數量:0,024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37 31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0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258公克 驗餘數量:0.022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38 3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55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240公克 驗餘數量:0.322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39 33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0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870公克 驗餘數量:0.135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編號40 34 毒品咖啡包(男人圖示綠色包裝、毛重35.39公克) 9包 指定鑑驗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1) 檢品外觀:男人圖示綠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3.0606公克 驗餘數量:1.8707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嗣(Methyl-N,N-Dioaethylcathinone) 編號41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扣案物編號41) 檢品外觀:男人圖示綠色包裝(内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3.0606公克 驗餘數量:1.8707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甲基-N,N-二甲基卡西嗣(Methyl-N,N-Dioaethylcathinone)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0606公克,純度5,2%,純質淨重0.1592公克 35 毒品咖啡包(紫卡通包裝、毛重3.77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2) 檢品外觀:已開封卡通圖示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2.3899公克 驗餘數量:0.7383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編號42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扣案物編號42) 檢品外觀:已開封卡通圖示白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2.3899公克 驗餘數量:0.7383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2.3899公克,純度7.1%,純質淨重0.1697公克 36 毒品咖啡包(D&0、毛重4.2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3) 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D&G」黑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2.5784公克 驗餘數量:0.907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甲基-N,N-二甲基卡西嗣(Methyl-N,N-Dioaethylcathinone) 編號43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扣案物編號43) 檢品外觀:未開封標示「D&G」黑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2.5784公克 驗餘數量:0.907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甲基-N,N-二甲基卡西嗣(Methyl-N,N-Dioaethylcathinone)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甲基-N,N-二甲基卡西嗣(Methyl-N,N-Dioaethylcathinone);
檢驗前淨重2,5784公克,純度6.1%,純質淨重0.1573公克 37 毒軟糖(毛重10.76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4) 檢品外觀:軟糖 送驗數量:10.1227公克 驗餘數量:9.0038公克 檢出結果:四氫大麻酚 編號44 38 毒軟糖(毛重6.29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5) 檢品外觀:軟糖 送驗數量:5.6899公克 驗餘數量:4.4142公克 檢出結果:四氫大麻酚 編號45 39 藍色錠劑(毛重1.58公克) 2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6) 檢品外觀:藍色錠劑 送驗數量:0.8053公克 驗餘數量:0.508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編號46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1l07757)(取樣扣案物編號46) 檢品外觀:藍色錠劑 送驗數量:0,8053公克 驗餘數量:0.508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0.8053公克,純度55.9%,純質淨重0.4502公克 40 褐色錠劑(毛重0.39公克) 1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7) 檢品外觀:褐色錠劑 送驗數量:0.2162公克 驗餘數量:0.059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 乙 胺 (2-(4-brora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_Ethylpentylone)、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編號47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扣案物編號47) 檢品外觀:褐色錠劑 送驗數量:0.2162公克 驗餘數量:0.059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 乙 胺 (2-(4-brora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_Ethylpentylone)、3, 4-亞甲基雙氧笨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檢驗前淨重0.2162公克,純度16.2%,純質淨重0.0350公克 41 大麻殘渣(毛重0.26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9) 檢品外觀:殘渣 送驗數量:0.0212公克 驗餘數量:0.0017公克 檢出結果:四氫大麻酚 編號49 42 大麻殘渣(毛重0.26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1) 檢品外觀:殘渣 送驗數量:0.0.83公克 驗餘數量:0.0006公克 檢出結果:四氫大麻酚 編號51 43 白色晶體(毛重5.1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4.5210公克 驗餘數量:3.4611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2 44 白色晶體(毛重9.72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8.6299公克 驗餘數量:7.7859公克 檢出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3 45 白色晶體(毛重0.38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243公克 驗餘數量:0.0265公克 檢出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29 46 白色晶體(毛重0.39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918公克 驗餘數量:0.0177公克 檢出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30 47 白色晶體(毛重0.44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483公克 驗餘數量:0.0379公克 檢出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31 48 白色晶體(毛重0.38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052公克 驗餘數量:0.0168公克 檢出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32 49 白色晶體(毛重0.43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297公克 驗餘數量:0.0175公克 檢出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35 50 大麻吸食器(藍色) 1組 51 大麻吸食器(藍色) 1組 52 安非他命吸食器(含鼻管、底座) 1組 53 安非他命吸食器(花圖樣) 1組 54 安非他命吸食器(含鼻管、鐵底座) 1組 55 毒品分裝袋 12包 56 封口機 1臺 57 真空袋 1捲 58 電子磅秤 2臺 59 帳冊 1本 60 行動電話(藍色、vivo) 1支 61 行動電話(藍色、小米) 1支 62 玻璃球(已使用) 1盒 63 現金 53,400元 64 現金 320,000元 65 行動電話(藍色、iPhone13Pro Max、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與本案無關聯 已發還予被告邱顯輝 ==========強制換頁==========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所有人 1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0.29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8.6030公克 驗餘數量:8.582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邱顯輝 丙○○ 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6.14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4.9031公克 驗餘數量:4.889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邱顯輝 丙○○ 3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6.07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4.7838公克 驗餘數量:4.768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邱顯輝 丙○○ 4 行動電話(ROG-Phone 6、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邱顯輝 5 行動電話(Xiaomi 11 Lite、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邱顯輝 6 鏟管 1支 邱顯輝 7 玻璃球吸食器 5支 邱顯輝 8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8.36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2431公克 驗餘數量:17.208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丙○○ 9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8.37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3469公克 驗餘數量:17.301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丙○○ 10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7.74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6.9071公克 驗餘數量:16.888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丙○○ 11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8.39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2501公克 驗餘數量:17.224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丙○○ 1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7.95公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0761公克 驗餘數量:17.057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丙○○ 1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丙○○ 14 鏟管 1支 丙○○ 15 電子磅秤 1臺 丙○○ 16 行動電話(realme、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丙○○ 17 行動電話(OPPO Reno8 Pro 5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丙○○ 18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乙○○ 19 注射針筒 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乙○○ 20 安非他命殘渣袋 3個 乙○○ 21 夾鍊袋 1包 乙○○ 22 行動電話(灰色、iPhone、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已發還(贓物領據、偵六卷第93頁) 乙○○ 23 行動電話(紫色、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已發還(贓物領據、偵六卷第93頁) 乙○○ 24 行動電話(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已發還(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四卷第91頁) 簡嘉助 25 iPad平板電腦 1臺 已發還(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四卷第91頁) 簡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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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一 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3、37至4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至36、55、58、59、61所示之物均沒收。
2 犯罪事實欄二 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三 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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