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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進村
選任辯護人 林榮龍律師
許嘉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進村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柒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進村,前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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