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訴,3150,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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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150號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琇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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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琇雁(下稱被告)自離婚後,情緒大受打擊,復因與前夫和女兒、親姊有多件訴訟,感到眾叛親離,因而出現嚴重情緒問題,應已出現思覺失調之狀況。

近日被告不僅胡言亂語,甚至開車在路上自撞護欄,車損人傷,這段期間照顧被告之教會牧師發現不對,業已協助被告至身心科就診。

辯護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規定,為被告聲請暫時停止審判程序等語。

二、按被告因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停止審判,惟本院依聲請人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就被告所罹患精神或心理疾病、相關症狀以及是否可自行表達自主意思而到庭應訊一事,向為恭紀念醫院函詢,該院覆以:㈠病人患有⒈持續性憂鬱症⒉高血壓⒊高血脂⒋泌尿道感染⒌輕微認知功能缺損,症狀為⒈記憶欠佳,但不到失智程度⒉情緒低落、焦慮。

㈡最新診治之結果未達無法自行表達自主意思而無法應答之程度等語,此有為恭紀念醫院113年3月27日為恭醫字第113000016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5頁),且依據為恭醫院上開函文所檢附之病歷資料及護理紀錄顯示(見本院卷第237至367頁),被告主要之精神、心理症狀均為憂鬱、焦慮,並引起部分失眠症狀,然而對於醫師及護理師之會談、醫囑或叮嚀均可理解並接受,且可予以適當回應,可見被告固有上開病症,然其言語表達能力正常,且有持續回診治療,病況尚屬穩定乙節,已與聲請人所陳被告因心神喪失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不符,是被告在家人或辯護人陪伴協助下,應非無法到庭就審及參與法庭活動。

此外,被告既言語應答能力正常,且已委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更足以保障其程序及實體權益。

是聲請人以被告心神喪失無法到庭為由聲請停止訴訟,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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