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訴,770,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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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繼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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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本院於113年3月13日向被告黃繼進原住所「嘉義縣○○鄉○○村○○街0號」為寄存送達後,被告黃繼進於同年月20日將其戶籍遷移至「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致本院同年4月23日審理期日之送達是否合法滋生疑義,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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