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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宗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宗霖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宗霖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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