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3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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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一造辯論終結,玆因上訴人入營服役,有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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