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黃鈺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吳宸甫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珮鈞律師
被 告 周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9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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