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交附民上,119,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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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育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曾俊元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曾俊元111年度交易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

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0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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