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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丙○○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凌晨零時許,與乙○○、丁○
- 二、乙○○、丙○○知悉A女驗傷、報警後,為恐遭訴追乘機性
-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 壹、被告丙○○、丁○○部分
-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⑵證人楊馥年於警詢證述:我有去蘭夏會館,是阿俊(乙○
- 三、論罪之理由
- 四、駁回被告丙○○、丁○○上訴之理由
- 貳、被告乙○○量刑上訴部分(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
-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 二、本案據以審查被告此部分量刑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罪名,
- 三、上訴理由之論斷:
- 參、無罪部分(即被告乙○○被訴乘機性交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丙○○、丁○○、林
- 二、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廖家濬涉犯上開乘機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證
- 四、經查:
-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A女於本院具狀表示案發當天確有取得被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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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為濬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金輝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洺鋒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0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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