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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
原審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度侵訴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2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64條,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停止審判。
茲因被告於113年4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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