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侵上訴,34,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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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豪
選任辯護人 許子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6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288、404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羈押,其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由被告提起上訴,現仍由本院審理中,迄今尚未確定,有原審111年度侵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犯罪後雖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其只是騎車經過該處並看到被害幼女跌倒,基於同理心才幫忙被害幼女將腳踏車扶起來,還幫她修理腳踏車,可能是被害幼女當時感覺遭到責備,才會心生不滿提告等語。

惟本案除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指證歷歷外,並有證人林純妙、孫德利等人之證詞可資佐證,且有案發現場附近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憑,而非僅有被害幼女之單一指訴。

則被告徒以前揭情詞否認犯罪,其真實性殊值存疑。

且被告在證人孫德利從3樓衝到1樓並大喊「你在幹嘛」等語時,隨即牽著機車離開現場,足見被告仍有畏罪避罰之行為反應,已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再者,本案雖已歷經刑事第一、二審之審判程序,且經原判決諭知罪刑,惟仍未確定,被告所犯又係強制猥褻幼女之犯罪,對照其先前亦有因類似犯行遭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倘任其在外遊走而不予拘束行動自由,恐將威脅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亦難期待被告坦然面對上述嚴峻刑罰而不思逃匿走避,非可率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以保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必要。

至於被告在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能夠回去治療傷痛乙節,則未提出相關受傷或診斷證明文件以佐其說,並不足採。

則被告確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羈押事由,且其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7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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