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侵上訴,44,202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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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光恩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選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其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經本院於112年7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尚未確定;
茲經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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