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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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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呂盈慧律師
黃譓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少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玖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少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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