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抗,572,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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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7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楊心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心(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09年4月至000年0月間,均屬同期間內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而分別審判,此於受刑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原審裁定並未就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顯然不利於受刑人,難謂與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受刑人因原審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且參照法院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案例,不乏有大幅減輕之情形。

受刑人對犯行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為家庭開銷鋌而走險犯下錯誤,請求給予悔過向上之機會,重新從輕為有利受刑人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

是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自須他罪之犯罪時間均在另案判決確定前,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51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79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裁判要旨可資遵循。

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而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又執行刑之量定,既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3號、第7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而其他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以及不同受刑人一再犯案之態度、行為惡性及反社會人格等均未必相同,本難比附援引其他不同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分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9、11至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附表編號6、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

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係在受刑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45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已合於限制加重原則。

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本院經核尚無違誤,且原裁定酌定之刑尚稱妥適,亦難謂有何輕重失當之處。

況原審法院就本案定其應執行刑時,業將受刑人宣告刑及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合併之總刑度有期徒刑23年9月,予以寬減有期徒刑15年5月,最終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並非未予任何折讓,已屬寬厚,核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

且兼衡本案原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雖多為罪質相同之詐欺案件,然犯罪時間為109年4月22日至同年6月1日、109年9月17日至同年9月25日、110年7月13日至同年月30日,犯罪時間前後相隔一段時期,足認其加入2個以上詐欺集團,而犯罪次數高達44次,又其於前時期約5月期間犯行達21次,而所犯加重詐欺犯行經警查獲後,於案件審理期間仍再次加入詐欺集團,屢次再犯詐欺犯行,則受刑人無視於其已因相同類型案件由法院審理中,猶執意再次加入詐欺集團,並於未及三週時間犯行高達23次,顯見其主觀惡性非輕,實難認受刑人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足徵其法意識薄弱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事實審法院於本案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應注意受刑人上開人格特性,當無過於減讓刑期之理。

本院綜衡卷存事證及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內部界限之意義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

㈡另按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

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

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6號刑事裁定參照)。

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既無任何濫用裁量權或失諸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仍不得僅憑本案定應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與受刑人認知之另案量刑結果有所差異,即率指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

況個案間存有差異,他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量刑之情狀與受刑人非盡相同,自不能相互比擬,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當不得比附援引另案裁判,而認原裁定有所違誤。

抗告意旨比附援引另案裁判,質疑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苛,已非允洽,自不足採。

㈢至原裁定附表關於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位,應更正為「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30日」;

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欄位,應更正為「109年9月22日至109年9月25日」;

附表編號7、8「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及「備註」欄位之案號部分,均應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110年度訴字第823號」;

附表編號9「犯罪日期」欄位,應更正為「109年9月19日至109年9月24日」、「備註」欄位之執行案號,應更正為「111年度執字第186號」;

附表編號14「犯罪日期」欄位,應更正為「110年7月17日至110年7月23日」;

附表編號18「宣告刑」欄位,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1年6月」;

附表編號20「備註」欄位之執行案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執字第2944號」;

附表編號21「備註」欄位之執行案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執字第2753號」,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院審酌法律規範之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受刑人前科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所定之執行刑復稱妥適,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

抗告意旨徒憑己意,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原裁定附表:受刑人楊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35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7346號、第14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2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9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2日 110年8月4日 110年4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9月3日 110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9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3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5月30日 108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3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38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12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度審訴字第64號)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163號(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度沙簡字第16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度審訴字第64號)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163號(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度沙簡字第1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5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0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30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6月(5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2日、109年9月24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09年9月22日至109年9月24日) 109年9月25日 109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9742號、第340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9742號、第340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2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110年度823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110年度82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110年度823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110年度82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0年11月2日 111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305號 編號7至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110年度8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0年11月2日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日 109年9月17日 109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99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49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8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4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30日 111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8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4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76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犯罪日期 109年5月5日 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3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7月20日至110年7月23日) 110年7月27日、110年7月30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7月27日至110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6512號、第27021號、第296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第9585號、第10446號、第10447號、第11240號、第11365號、第12891號、第13284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8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2月14日 111年3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0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4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69號 (編號14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1年3月15日確定。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11號 (編號15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1年4月12日確定。
)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4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22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6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6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04號 (編號1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6月14日確定。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6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12號 (編號18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於111年7月5日確定。
)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5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27日、110年7月29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7月27日至110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5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6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5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高字第2944號 (聲請書附表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高字第2944號) (編號2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2年1月10日確定。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53號 (編號2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2年2月7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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