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抗,611,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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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11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林君鴻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在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林君鴻(下稱抗告人)所涉之案件中,在未向法院提出聲請定刑前,關於抗告人所涉案件,符合數罪併罰之案件組合定刑方式,此項本案裁定駁回理由顯未盡調查之職責,抗告人所爭係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即案件組合方式,及檢察官根本未有給予抗告人有表達有利於己之請求機會,檢察官在聲請定刑前,本應有積極並兼顧抗告人有利義務,抗告人並未主張檢察官依判決內容執行有何不當,惟原審僅為駁回而偏離抗告人主張異議理由,實令抗告人難以接受或顯有草率之裁定,抗告人係針對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刑前,未給予抗告人有利之請求或顧及有利抗告人之作為,抗告人係認檢察官聲請定刑前之作為存有不當,抗告人再向法院就本案援引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4號判例,並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判例意旨,原裁定存有違誤及並未實質調查抗告人所主張及爭執要點作為判決基準,僅以主觀或悖離抗告人主張及爭執要點,率爾判決之違誤,祈請鈞院撤銷原審裁定,發回更裁或自為判決有利抗告人之處分,並撤銷檢察官於定刑前之作為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

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

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

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53號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

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

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下稱甲裁定);

另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下稱乙裁定)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而上開二刑事裁定內各罪之一部或全部均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法院撤銷改判之情事,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法院、檢察官、抗告人並均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均不得就上述已經確定裁判之罪,任意割裂再改聲請定執行刑,是以,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指揮執行,於法並無違誤,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且因定刑裁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無上開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自無從再就原已經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重新再為聲請定刑。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抗告,惟觀諸其抗告意旨之內容,實係指摘檢察官未全盤考量抗告人所犯之數罪,擇最有利於抗告人之方式向法院聲請定其執行刑,顯係對檢察官應如何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爭執,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為主張,顯非屬合法得提起聲明異議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即難謂為適法,原裁定據此而認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㈢至抗告意旨稱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刑前,未給予抗告人有利之請求或顧及有利抗告人之作為而存有不當云云,惟按刑法第50條規定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

從而,為使受刑人經深思熟慮後,選擇自認最適合的處遇,賦予其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查本案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均分別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於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前,均已徵得抗告人之同意,是抗告人既經深思熟慮後,就其所犯各該案件明示同意檢察官以附表一、二所示群組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且本可不同意檢察官之聲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自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則其同意檢察官之定刑聲請,應認已充分計算利害,選擇有利於己之方案,難認檢察官之定刑聲請有何恣意或濫用職權可言,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本案並無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之理。

況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縱依抗告人所請,另行拆分後合併定刑,是否能獲得明顯較有利之裁定,仍屬未定,不能逕認檢察官聲請定刑組合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為主張,顯非屬合法得提起聲明異議之事由,檢察官根據確定之裁定所為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經核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檢察官未擇最有利於抗告人之方式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請求重定應執行刑,自非適法,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05.18、105.05.25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 105.04.06 105.04.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等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等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判 決 日 期 105.09.27 105.09.27 105.09.2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25 105.10.25 105.10.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083號編號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5.05.28 105.07.11 105.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等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等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105年度訴字第711號 105年度訴字第811號 判 決 日 期 105.09.27 105.10.28 105.11.23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83、531、533號 105年度訴字第711號 105年度訴字第8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25 105.11.22 105.1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083號編號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11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06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5.05.17、105.05.22、105.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1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566號 判 決 日 期 105.1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5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5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附表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8日 ①104年10月16日 ②104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121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121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11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2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3月23日 105年3月23日 105年5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4月23日 105年4月23日 105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緝字第547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緝字第548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307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3日 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10483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 毒偵字第1654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 毒偵字第1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3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5月6日 105年5月4日 105年5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3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7日 105年6月7日 105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4989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3406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340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②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3日 104年10月13日 ①104年10月13日 ②104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572、8215、8615、8730、8905、9102、9452號 雲林地檢104年度 毒偵字第1272號、104年度偵字第6053號 雲林地檢104年度 毒偵字第1272號、104年度偵字第60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14號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5月19日 105年5月18日 105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14號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21日 105年6月21日 105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3459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助字第452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助字第45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贓物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4年12月13日 ②104年12月14日 104年6月10日 104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21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偵緝字第299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 偵字第715、23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20號 105年度交易字第321號 105年度簡字第2212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6月13日 105年12月16日 106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20號 105年度交易字第321號 105年度簡字第22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7月12日 106年1月17日 106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4336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彰化地檢106年度 執字第763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 執字第2158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9日 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31日104年8月2日104年7月30日 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22日104年7月30日104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 偵字第2555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9266號等 彰化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92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1月10日 107年1月4日 107年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2日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 執助字第1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501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5010號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92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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