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毒抗,601,2023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抗字第60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徐國勝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戒字第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入苗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抗告人於勒戒期間並無行為異常之情形,作息均正常符合勒戒所規定。

㈡勒戒期間,抗告人之胞弟也曾來苗栗看守所登記接見,卻因現行勒戒規定,只能由一等親屬辦理接見,因而被迫取消接見,請鈞長查明上述事證。

㈢抗告人之父親已身故,而母親於82年間即改嫁,母親之現今家庭並不知母親曾有過另一段婚姻關係,如抗告人之母親前來接見,恐影響母親現有家庭和協生活,並非對抗告人漠不關心,懇請鈞長詳查。

㈣抗告人之女友已於112年4月25日在臺中豐原產下一子,與抗告人雖還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有家庭之實,抗告人也承諾女友下定決心遠離毒品,好好經營得來不易的家庭,雖抗告人在外未戒除毒品,但已減少使用次數,現經勒戒處分40餘日已完全沒有毒癮,抗告人在勒戒期間也深深反省自身所犯的錯誤,深知毒品危害甚大,不論是對國家、家庭及自身都有不可恢復之傷害,如能撤銷對抗告人強制戒治之處分,使抗告人有機會重返社會接續原本之工作,抗告人願擔任苗栗毒品防治中心義工,為戒毒及政府盡一份棉薄之力,報效國家之恩,懇請鈞長給予抗告人一次機會,撤銷對抗告人強制戒治之處分,讓抗告人能有家人的關懷及重返職場,好好扶養幼兒、照顧家人的機會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1年,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所明定,且該條為強制規定,法院無裁量餘地,首先敘明。

次按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15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是依前揭法條規定,研判受觀察、勒戒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為勒戒處所內之專業醫師。

再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觀察、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

勒戒處所所依憑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2021年3月26日修正版),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

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身癮及心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以利執法者判定受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避免執法者之判斷流於恣意。

因此觀察勒戒處所實施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以尊重。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估結果,認其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該所專業醫師評估觀察、勒戒結果,認:⑴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得40分(【靜態因子】: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7筆,每筆5分,計10分〈上限10分〉;

首次毒品犯罪年齡20歲以下,計10分;

其他犯罪相關紀錄4筆,每筆2分,計8分〈上限10分〉;

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多種毒品反應,計10分;

共計38分。

【動態因子】:持續於所內抽菸,計2分。

);

⑵臨床評估得27分(【靜態因子】:多重毒品濫用〈海洛因、安非他命、K他命〉,計10分;

合法物質〈菸〉濫用,計2分;

無注射使用方式,計0分;

使用年數超過1年,計10分;

共計22分。

【動態因子】:無精神疾病共病,計0分;

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偏重,計5分;

共計5分);

⑶社會穩定度得5分(【靜態因子】:全職工作〈包商〉,計0分;

家人無藥物濫用,計0分;

共計0分。

【動態因子】:入所後家人無訪視,計5分;

出所後與家人同住,計0分;

共計5分。

),以上⑴至⑶項合計72分(其中【靜態因子】分數共計60分、【動態因子】分數共計12分),而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法務部○○○○○○○○112年6月13日苗所衛字第11200134090號函附之該所附設勒戒處所112年6月13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卷可憑。

上開評估結果,係該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抗告人觀察、勒戒期間,依本職學識評估抗告人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等項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且自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亦無偽造或變造之情形,自得憑為判斷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則原審法院據以為判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以降低其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尚無不合。

㈡勒戒處所之組織、人員之資格及執行觀察、勒戒相關程序,暨判斷施用毒品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均有相關法令嚴格規範,非可恣意而為。

且前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係由法務部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專家學者、相關機關研商所得,並製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予以詳細規定,除詳列各項靜態因子、動態因子之細目外,並有各細目之配分、計算及上限,均係勒戒處所醫師及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依據其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主管機關即法務部訂頒之評估基準進行,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評估抗告人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已可避免摻雜個人好惡或流於恣意擅斷之情形,不僅有實證依據,更有客觀標準得以評比,尚非評估之醫師所得主觀擅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在客觀上並無逾越裁量標準,自得憑以判斷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上開說明,法院宜予尊重。

㈢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強制戒治之目的,既係針對因施用毒品成癮者,此處尚非僅指身癮者,心癮者尤其為甚,其難以戒絕斷癮,致再犯率偏高,故有持續收容於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是該條例第20條第2項關於強制戒治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只要觀察、勒戒後,經評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即應聲請法院裁定受觀察、勒戒者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中並無任何例外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該處分之性質非為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受處分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係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施,故觀察、勒戒之執行,其重點在「評估」應否受強制治療之可能性,並依其結果有不起訴處分之優遇,亦係提供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

從而,本件抗告人前經原審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既經專業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無法戒斷毒癮,自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

㈣抗告意旨雖稱其胞弟曾至苗栗看守所登記接見,卻因現行勒戒規定,只能由一等親屬辦理接見,因而被迫取消接見云云,惟查,原裁定已敘明「被告經本院詢問後表示:勒戒期間胞弟曾來探望,但因不符規定而無法會客,母親早年改嫁,現其家庭並不知道母親曾有婚姻,故不便前來會客,又被告現已戒除毒品,且有正常工作,尚有工程款未收,及剛出生幼兒需扶養,希望給予機會重新回歸家庭等語。

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社會穩定度』項下『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部分,此『家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如經核許辦理接見之未婚妻(夫)亦屬之。

被告主張母親早年改嫁,而胞弟無法辦理接見,故無人符合到所與被告會面訪視之資格,其因外部家庭環境差異,導致受到不利之判斷等情,然縱使此主張可採(即扣除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之5分),亦不足以動搖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等語明確,是抗告人抗告意旨顯非可採。

四、綜上,抗告人經原審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評估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其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核並無違誤。

從而,抗告人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