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閔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閔正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閔正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3年3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於113年3月15日第1次延長羈押後,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5月14日屆滿。
二、本院於113年4月22日訊問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5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